贪污礼品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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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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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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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如何处理,我国从六十年代起就制定了有关规定。第一次是在一九六五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颁发我国对外赠送礼品和接受外国礼品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对于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不同种类、档次的礼物,分别就哪些应当交公,哪些允许单位留用,哪些允许个人购买或留用,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金银首饰、金银币、珠宝、金制器皿、大件银器等,送当地银行转缴国库。”……“使用价值较高的个人消费品及价值在十元以上的物品等,由受礼单位按照国内市场价值六至八折计价,在内部向工作人员出售。……所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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