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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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后,如有必要,也可申请在中国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第三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设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称"×××代表处",保险公司可称"×××联络处",派出机构统称"×××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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