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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有关问题
作者姓名:张敏  魏哲红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卫生防疫站,江苏省新沂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下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据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均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健康证。关于健康检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许多杂志已有报道,对此不再赘述。现仅从法律方面谈一谈与健康检查有关的问题。

关 键 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健康检查  健康证  《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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