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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他人偷电惹出名誉权官司
引用本文:郭丛生,董淑平,康少伟.公示他人偷电惹出名誉权官司[J].法庭内外,2006(12):35-36.
作者姓名:郭丛生  董淑平  康少伟
摘    要:因用电总量与居民实际用电量严重不符,出现了“亏损”现象,小区电区由此怀疑本辖区一居民有偷电行为。为了免去自己的“赔付”责任,电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小区大门口的小黑板上,将该居民偷电的“可耻”行径进行公示,由此引起小区居民对这位“偷电人”充满岐视和敌对心理。面对遭受精神与名誉的双重打击,该居民忍无可忍,愤而将电工告上了法庭。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李海公示他人偷电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王远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登封市颍河小区院内,公开向原告王远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同时,限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王远精神损失费1000元。

关 键 词:名誉权  公示  他人  精神损失费  小区居民  一审判决  官司  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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