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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
引用本文:郭勤,施昌虬.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J]. 公安学刊, 2005, 0(3): 49-51
作者姓名:郭勤  施昌虬
作者单位: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 浙江 宁波 315000,浙江 宁波 315000
摘    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无法治则无和谐社会.法治的意义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在于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当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健全后,行政执法至关重要.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应当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理念,处理好主业与副业、保护嫌疑人权利与维护被害人权益两方面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 键 词: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法治  公安机关  执法为民
文章编号:1671-2331(2005)03-0049-03
修稿时间:2005-04-29

Legal Thoughts of Establish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Guo Qin,Shi Changqiu. Legal Thoughts of Establish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J].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2005, 0(3): 49-51
Authors:Guo Qin  Shi Changqi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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