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全国推广普通话——纪念一九八二年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年 |
| |
作者姓名: | 罗富和 |
| |
作者单位: | 民进中央 |
| |
摘 要: | <正>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在总结全国推广普通话二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第一次有了宪法规定的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40年。一、普通话是中华民族融合发展的产物自先秦至今,通用语言历用“雅言”“通语”“官话”“国语”“普通话”诸词。华夏民族就存在着通用语,到春秋时期,这种通用语被称为“雅言”。《论语·述而第七》说,“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孔子诵读诗书,执行礼仪,都用雅言。到汉朝建立,“通语”是汉朝及以后几个朝代的通用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