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察狱以情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其语义源头为《左传》所载鲁庄公之言,实质源头则为《周礼》中的“以情讯之”。“察狱以情”中的情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察狱以情既有入罪功能,亦有出罪功能。入罪之情必须满足发生在争议事实之后与违反常理两个条件。出罪之情则有通过判断事实出罪与判断证据出罪两种表现。察情入罪与出罪在标准、对象、主体与结果四个方面都存在差异。传统的司法理论更重视察情的出罪功能。察狱以情与当代的经验法则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亦有区别。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判断事实的依据。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经验法则只能判断证据事实,不能判断案件事实;而察狱以情两者都可以判断。二是依经验法则判断的事实为确定性事实,而察狱以情判断的事实为可能性事实。三是依经验法则倾向于对事实作出肯定性判断,而察狱以情倾向于对事实做出否定性判断。当代司法借鉴察狱以情,应当做到慎用入罪之情,重视出罪之情,如此可有效避免冤狱形成并能为已形成的冤狱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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