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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获试用期双倍工资差额案
作者姓名:史策
作者单位: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回放李某于2010年4月20日入职A公司任会计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头口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标准每月250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2010年8月15日,李某口头提出辞职,并于8月18日停止工作。

关 键 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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