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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谨慎投资策略——以美国为例
作者姓名:张敏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尽管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次)》和《统一谨慎投资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但还是能找到少许支持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条文。相关判例和学者研究表明受托人在投资中使用衍生品是合适的,甚至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在选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信托投资套期保值的问题上,期权和期货可能比远期和掉期更适合于信托投资套期保值。

关 键 词:受托人  金融衍生品  谨慎投资者规则
文章编号:1005-3980(2007)04-0071-05
修稿时间:20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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