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谨慎投资策略——以美国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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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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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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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次)》和《统一谨慎投资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但还是能找到少许支持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条文。相关判例和学者研究表明受托人在投资中使用衍生品是合适的,甚至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在选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信托投资套期保值的问题上,期权和期货可能比远期和掉期更适合于信托投资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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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托人 金融衍生品 谨慎投资者规则 |
文章编号: | 1005-3980(2007)04-0071-05 |
修稿时间: | 200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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