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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探讨
作者姓名:张兴海
作者单位:汉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目前,一些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属于本村管理的国有土地、村集体所属土地,非法转让、占用、毁坏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大量土地被非法转让、占用、毁坏,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涉及土地问题的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农村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一般非法转让、占用、毁坏土地的行为,都是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特别是农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争议很大。例如,对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所属的土地非法转让他人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两种意见:

关 键 词: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  国有土地  非法转让  管理法规  农民利益  人的行为  农村社会  集体研究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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