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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摘    要: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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