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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兼谈中国《仲裁法》的修改
引用本文:陈忠谦.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兼谈中国《仲裁法》的修改[J].仲裁研究,2006(2).
作者姓名:陈忠谦
作者单位:广州仲裁委员会 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摘    要: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来源、仲裁制度的价值以及对各国仲裁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不应再拘泥于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双轨制”和实体审查的规定,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两个原则的前提下,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实行仅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上实行“单轨制”,本文在文末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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