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何处是归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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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快城镇化、城市化发展,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逐步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令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并强调无论是农民工和城镇居民都应一视同仁。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对"改善农村富余劳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做出了需要部署。2003年12月31日,中央1号文件集中强调农民增收问题,强调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利益,给农民平等的权利。要求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政策,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城市的正常财政预算。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规划和程序征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语》圈定14处,其中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入宪——《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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