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强制猥亵不应以性接触为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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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敏 彭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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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430079 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2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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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陈某以小帅的网名在某交友论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使19岁女生李某加其为QQ好友。通过网络聊天,陈某得知了李某曾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个人隐私。随后,陈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以向李某父母及老师揭露其隐私相威胁,逼迫李某自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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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猥亵 猥亵儿童 必要条件 性权利 行为人 强奸罪 公安机关 接触 侮辱妇女罪 行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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