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焚妻行为,该定何罪?
摘    要:1991年1月4日晚,被告人曾某与其妻宋某为看电视而发生口角。第二天上午曾某买好二张电影票,欲于当晚与宋一道去看电影。下午4时许,宋回到家中,曾告之晚上一同去看电影。宋答厂里发了电影票,现在要去还衣服。曾得知宋要独自去看电影时就说:“我买的二张电影票怎么办?”宋答“随你怎么办”。曾气恼地说:“那我带一个女仔去看”。宋生气地拿起衣服便往外走。曾气极,夺过宋手中衣服扔在床上,打宋二个耳光,接着拦腰将宋抱起摔倒在地,随即又用脚朝宋头部左侧猛踢一脚,后回到书桌前坐下。过了一会,曾见宋躺在地上毫无动静,便用脚拔了一下宋的手,仍不见反应。曾顿感不好,认为宋被踢死。为逃避罪责,曾便想制造宋自焚假象。曾拿来煤油壶,往宋身上浇上煤油后,将其点燃。不一会,曾发现宋的头和手动了一下,便知宋未死。曾急忙拿来两床棉被盖在宋身上灭火,未见效;又拿起水桶到室外提水泼在宋身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