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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意识观与科学办案——谈司法实践与哲学方法的指导
作者姓名:陈在碧  田川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马列教研室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观看来,意识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其本质是人脑的机能和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意识不是消极的东西,具有能动的作用。这种能动性作用,是通过指导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切行为,不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无不是在相应的观念指导下进行的。这就是说,人们的行为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性运动过程,也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过程。社会中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也总是作案者在一定的思想观念支配下的客观行为造成的。没有人的客观行为,不可能发生一定的案件,然而没有一定观念的支配,也不可能有人的犯罪行为,同样不可能有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见,一定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的有机统一,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一不可。这一犯罪构成原理,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构成原理是辩证唯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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