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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复陷害罪”罪名的新构想
引用本文:赵微.关于“报复陷害罪”罪名的新构想[J].法学,2000(2).
作者姓名:赵微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从罪名的逻辑特征上来看《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罪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从形式上看,这既不是简单罪状,也不是叙明罪状,它比简单罪状更为繁琐,比叙明罪状更为疏略;从实质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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