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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推定与罪刑法定
引用本文:司钦山,李浩.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推定与罪刑法定[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91-97.
作者姓名:司钦山  李浩
作者单位:1.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南京,210012
2.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助教,南京,210012
摘    要:我国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的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并不十分明确 ,导致认识上的分歧 ,直接影响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责任范围和罪与非罪。应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的责任范围加以界定 ,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直接推定 ,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间接推定。对八种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通过隐形推定的方法将其纳入相对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上述刑法条款存在的问题 ,可通过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予以裁决。

关 键 词:司法  刑法第17条  相对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4-0091-07
修稿时间:2003年3月15日

Presumption of Scope for Relative Criminal Duty and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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