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推定与罪刑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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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司钦山,李浩. 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推定与罪刑法定[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 18(4): 9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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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司钦山 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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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南京,210012 2.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助教,南京,2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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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的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并不十分明确 ,导致认识上的分歧 ,直接影响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责任范围和罪与非罪。应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的责任范围加以界定 ,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直接推定 ,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间接推定。对八种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通过隐形推定的方法将其纳入相对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上述刑法条款存在的问题 ,可通过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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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 刑法第17条 相对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
文章编号: | 1672-1020(2003)04-0091-07 |
修稿时间: | 2003-03-15 |
Presumption of Scope for Relative Criminal Duty and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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