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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
引用本文:宋炳庸,朴兴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J].当代法学,2001(4).
作者姓名:宋炳庸  朴兴镇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律系!教授 邮编 133000,延边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邮编 133000
摘    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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