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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爲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的通知
摘    要:‘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經本府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廿三日以(54)府辦政字第二一二號颁發執行,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茲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54)政政習字第八四號函和內務部内地(54)字第三十號公函的指示精神,將該辦法中的某些規定,作如下修改: ①原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爲:‘中央辦法第十七條的各項规定,適用於縣城城區,但徵用羣衆已取得所有權的空地,如原所有人係無固定職業,無可靠收入,生活確屬困難的貧苦勞動人民,應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適當照顧’。②原辦法第七條,修改爲:‘徵用土地計劃書,經縣(市)各有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必要時應先交用地所在的區鄉人民政府提出意見),轉送縣(市)長核定後,通知用地單位按業務系統報請其上級领導機關批准,並依照中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別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省、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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