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及其纠纷解决机制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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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诗琪. 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及其纠纷解决机制论析[J]. 求实, 2018,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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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诗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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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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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区域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建构型区域协调发展与自发型区域协调发展两种基本模式。其中,建构型区域协调发展模式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发展政策为促发机制,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强力介入来促进区域合作,实现经济社会的区域性协调发展。自发型区域协调发展模式诞生于市场经济背景下资源自由流动形成的共同市场,创造性地引入契约与平等协商精神,以共同利益为前提实现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不论是建构型区域发展还是自发型区域发展,在实现区域协调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区域纠纷,但传统的以上级政府协调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区域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保证和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有必要构建上级协调、平等协商、ADR机制等多元并举并存的区域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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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域经济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纠纷 区域协调 区域法制 行政协议 |
Analysis of China's Regional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Model and I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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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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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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