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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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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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鄂民政发[2008]2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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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知 民政部 护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残疾 人民警察 湖北省 四级 标准调整 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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