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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籍立法中姓名权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徐武生  徐铁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徐武生),黑龙江商学院(徐铁岩)
摘    要: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客体是姓名。姓名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别名、假名等,因为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为法律所保护。在姓名的设置上,自然人的设姓和命名应有所限制。在若干场合下,应有必须使用法定姓名的强制性规定,这有利于对姓名使用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改名应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成年人的姓名更改,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利于自然人正确行使姓名变更权,防止权利滥用。

关 键 词:户籍立法  姓名权问题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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