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必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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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振江 孟淑贤 孙爱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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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刘振江),中共大连西岗区委党校(孟淑贤),大连市沙河口房管处(孙爱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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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在重新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必将使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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