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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研究
引用本文:李孝保.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研究[J].中国律师,2012(12):54-55.
作者姓名:李孝保
作者单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摘    要: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与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本文结合合同效力和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做粗浅研究,以期对竞业限制立法、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一、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从现有的关于竞业限制效力的讨论中,通常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且生效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劳动者离职;第二是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依约支付经济补偿。但据笔者观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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