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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0号
摘    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劳动保障  工资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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