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探讨 |
| |
作者姓名: | 程红 李玲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
| |
摘 要: | 考试作弊有损考试权威,破坏公平,丧失诚信,有必要入刑,这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体现,国外也有相关立法规制。我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刑法规制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止"破窗效应",提高国家考试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司法上存在适用范围、罪数形态以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教育法,制定考试法,不仅从法律层面,还要从制度、社会、个人多个层面入手根治考试作弊行为。
|
关 键 词: | 考试作弊 刑法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