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刑诉陪审员参审范围之重构——基于基层实践背离和改革方案弊端而论 |
| |
作者姓名: | 黄琪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
| |
基金项目: |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研究》(编号:16YJA820001).作者简介:黄琪,女;广西梧州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
| |
摘 要: | 陪审制具有使得司法反映民意、实现公正、取得独立的功能预期;刑诉陪审员参审是通过法律刚性规定或赋予被告人权利,此外还有着成本和管理上的考量因素;而当前司法实践与此相背离,参审范围由陪审率考量而定,陪审员参审无争议案件,司法官员有参审完全决定权,其根源在于主体意识欠缺、制度性疲劳、体制结构弊病。新的陪审员改革方案也未能切中要害,参审范围过于广泛,界定不科学,程序缺失;有鉴于此,必须确立固定类型参审模式,将范围限定为争议大的重案,取消或淡化陪审率,确立控辩双方参与的程序规则。
|
关 键 词: | 司法改革 陪审制 参审范围 实践背离 改革方案弊端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