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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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志宏 于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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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320;2. 澳门大学 法学院,澳门,999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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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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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国家之间的主权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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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同法域法院 判决承认与执行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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