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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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紫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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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 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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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已由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菲舍尔,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分别代表本国在柏林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是中国、民主德国双方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协议的。中国和民主德国早在一九五九年就签订了领事条约,但该条约比较原则,某些条款已经过时。经审核,现在重订的这个条约比较全面、具体,符合两国关系发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两国领事关系及两国经济、贸易、文化等友好关系的发展,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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