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转化犯 |
| |
引用本文: | 赵立勋. 也论转化犯[J]. 法学论坛, 2000, 15(2): 42-44 |
| |
作者姓名: | 赵立勋 |
| |
作者单位: |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山东,济南,250031 |
| |
摘 要: | 一、转化犯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转化犯的含义并无统-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四种:(1)"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1];(2)"所谓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2];(3)"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3];(4)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犯罪(基本犯罪)已在未遂或既遂后,由于其特定的不法行为,而使轻罪转化为某一重罪,法律明文规定以转化后的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4].
|
文章编号: | 1003-126X(2000)02-0042-03 |
修稿时间: | 2000-01-05 |
On the changed crime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