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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彭新林.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J].刑警与科技,2009(1).
作者姓名:彭新林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在内.<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规范内容的立法原意与文义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短期内,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雇主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解释在内.从长远来看,则应对立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单位前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却发生在其后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内的情况下,仍可追究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罪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  <刑法修正案(六)>

Discussions on Grave Accidents of Major Public Events
Peng Xinlin.Discussions on Grave Accidents of Major Public Events[J].Criminal Police & Technology,2009(1).
Authors:Peng Xinl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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