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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渝办发[2004]6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更改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市政府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更改如下:一、将《通知》第二条"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的内容更改为"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关 键 词:民政  婚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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