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要有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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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英民.检务公开要有限度[J].人民检察,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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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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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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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进检务公开,通过推行检务公开,对于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群众做好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方面想了不少招法,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检务公开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那就是公开没有限度,把一些本来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公开了,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检察机关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自觉接受来自人大、党委、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主动公开一些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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