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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嗨锅”商标侵权之争
作者姓名:何可
摘    要:<正>一般而言,使用通用名称遇商标维权时,可以描述性使用进行抗辩;但对于臆造词商标,若以描述性使用抗辩就显得牵强附会了。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确认,“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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