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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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J].法商研究,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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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新明 夏传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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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政法学院!教授(曹新明),中南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夏传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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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存在着大量公法性质的主体 ,例如公民、国有企业和机关法人、集体私营企业组织等。这是我国民法落后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改革现行民事主体制度应当借鉴西方抽象人格论 ,并以此为理论基础 ,构建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私法主体为内容的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这是制订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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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人格 具体人格 民事主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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