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领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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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俊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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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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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论文由山东省教育厅高校科研社会科学课题《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与刑法现状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10WB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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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的。受“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引,成立立功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立功的行为以及立功的结果,即实效性。对于侦查过程中非因侦查机关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难以侦破案件或抓捕未果等风险,后果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承担。然而,立功制度又不是完全“功利”的。立功作为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应当受到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的罪刑均衡原则的约束。“犯罪分子带领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应当同时满足五个特性:主体性、时间性、必要性、实效性和即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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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立功 功利主义 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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