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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察机关信息公开的不可复议性
作者姓名:徐良仙  赵锋
摘    要: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自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权利有了法律的保证。随着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日益增多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也日渐增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  监察机关  2008年  维权意识  法律  权利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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