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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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峰.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J].法制与社会,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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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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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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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近几年检察改革的重头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即有权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如何办理"五种情形"监督案件,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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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五种情形”监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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