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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引用本文:
朱玉兰.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人大研究,2007(1):22-23.
作者姓名:
朱玉兰
作者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常委会
摘 要:
《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由此可见,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近年来,代表联系选民作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重视,代表通过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履职意识进一步增强,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当前,无论是代表还是选民,对加强联系的要求和愿望都日益强烈,这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
民工
代表工作
人大代表
《代表法》
人民群众
选举单位
人民政府
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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