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上下级法院不宜对定罪量刑事先通气
作者姓名:徐君盟
摘    要:最近,存的刊物报导某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受案后、处理前就案件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汇报,并表明态发。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若从密切关系、互通情况方面解释,也并非不可;但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现抛砖引玉,共同商榷。《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该组织法有关各项还规定,上级祛院受理之移送案件也是按一审诉讼程序审判的。自然,当事人的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