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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发明法
作者姓名:胡佐超  杨志刚  吴宁燕
摘    要:(四)职务发明的报酬1.各国都规定对职务发明给予报酬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报酬都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各国一般都认为在职务发明中,支付给雇员的正常报酬(工资)实际是不可能使他们具有如此创造精神的,发明一般不是工作的必然结果,所以当作出发明的雇员对企业作出非常特殊的贡献时(完成了职务发明),他理应因此而获得除其正常薪金以外并高于该薪金的报酬,以便使雇员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如挪威规定,雇员可以索取合理的报酬,“除非雇主所得权利的价值低于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和其他任何利益”。按此规定,决定给雇员奖励的标准是,雇主从雇员的职务发明中获得的利益高于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利益.英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就某一发明有必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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