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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未履行期抵押物意外灭失的处理
引用本文:邓华.主债务未履行期抵押物意外灭失的处理[J].四川审判,2002(5):48-48,50.
作者姓名:邓华
作者单位: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张甲与王乙系邻居,2000年10月5日王乙因承包一生猪屠宰场缺乏流动资金向张甲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王乙之弟王丙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1年6月5日,王丙的桑塔纳轿车被盗,王丙应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0钫余元。

关 键 词:保险赔偿金  借款  履行  抵押物  抵押担保  债务  承包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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