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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通告可否作为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引用本文:李建华.县政府通告可否作为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J].行政与法,1995(3).
作者姓名:李建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县人民法院
摘    要:1994年5月31日,D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全县粮油收购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粮食油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粮油定购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就粮油收购的有关问题作出通告.通告规定,全县夏季小麦、油菜籽和秋季稻各必须首先保证国有粮食部门的收购,全县定购任务未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上述品种的粮油.违者,所购粮油一律由当地粮食部门按规定价格依质论价,强行收购.同年6月13日,S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个体农副产品经营户T家收购油菜籽,准备外运处理”,镇政府派有关人员调查证实,T家确有收购的一批油菜籽.6月14日,镇政府依据县政府通告,组织粮管所、工商所、交管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人页40余人、六台拖拉机,到T家强行收购油菜籽.对T宣传县政府通告后,T思想不通,骑车外出未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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