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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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立泽 孙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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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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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行行为既具有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性” ,又具有区别于刑法上其他行为的“实行性”。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行为的关系为 :行为 =危害行为 +非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一般危害行为 +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构成行为或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 =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非实行行为 ) +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除具有行为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严格的刑法分则规定性、完成犯罪的必需性、相对性等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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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实行行为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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