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遵义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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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黔府办函[2017]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规定,刻制"遵义市人民政府"印章,自2017年4月10日启用。原"遵义市人民政府"印章于2017年4月10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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