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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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孙志刚201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四条第四款。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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