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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程序违法利益亦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姓名:赖彩明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行贿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千差万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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