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关于民法总论(一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学术界一般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看作是一回事 ,即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有人不赞成这种观点 ,认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基于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严格区别 ,有人提出了对民事责任能力进行规制的设想 :( 1 )民事责任能力以行为人有“识别能力”即可 ,其能力标准应低于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也应低于刑事责任能力。 ( 2 )对民事责任能力规定一个年龄界限。 ( 3)为保护未成年人之利益 ,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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